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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財產公證需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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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財產公證需什麼手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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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財產公證需什麼手續

首先需要準備好以下證件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協議簽訂人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財產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