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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未完成土地是否能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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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未完成土地是否能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是否能夠對外投資


(一)基金業協會對於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2014年2月,基金業協會頒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基金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經備案的私募基金方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2016年4月,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規定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從基金業協會監管的角度來說,其態度是十分明確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畢應當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備案完成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合同指引不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未按照合同指引操作不存在違法風險。

(二)證監會對於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015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參與證券投資的方式,要求在發行工作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進行核查。

2015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會關於與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稽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需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式。

根據上述檔案,證監會的態度亦是十分清晰的,即充分尊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未完成備案將無法參與證券投資以及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

(三)股轉系統對於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2015年3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釋出《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新三板業務需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式。

2016年9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釋出釋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業務問答(二)—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解答》,放寬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新三板業務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備案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完成備案的承諾函並明確具體(擬)備案申請的日期。

(四)結論

綜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應當及時完成備案程式,否則私募管理人及其負責人員將會面臨被責任的風險。

對於未完成備案基金能否參與對外投資問題,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根據基金業協會、證監會和股轉系統釋出的相關檔案,應當進行如下區分:

1、證監會監管明確,未完成備案基金不能參與(擬)上市公司發行業務和併購重組;

2、股轉系統態度寬鬆,未完成備案基金可以參與三板業務,但是需承諾完成備案,且股轉系統會持續關注承諾履行情況;

3、對於證監會和股轉系統監管體系之外的企業和產品,除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外,未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可進行投資,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限制。但是,因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證明檔案,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備案對外進行投資仍存在一定障礙。

這個問題的主要還是要看相關部門的態度問題。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必須備案後才能對外投資,證監會也表示會嚴格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投資就必須備案,股轉系統也是相應的態度,因此大家都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