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優診協議
漏診的醫療過錯
案例原告患者於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傷到被告醫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療。患者入院診斷為:頭皮挫裂傷;左肩關節半脫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脛骨髁間隆突骨折;左膝關節脫位。在治療過程中,被告醫院對患者施行跟骨牽引、清創縫合、抗感染、消腫等處理,並於同年10月請上一級醫院專家進行會診,然後為患者施行了左膝斷裂韌帶修補術。患者於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該患者按醫囑來到該院接受取出鋼釘的手術,發現左下肢短了3釐米和陳舊性左髖關節骨折脫位,醫生告知取出螺釘已無重要意義。
對此,患者認為該後果屬於醫療事故,要求被告醫院賠償相應的損失。之後,雙方經協商委託當地市級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學會於2004年3月作出鑑定分析,即左髖關節脫位骨折是車禍造成的。醫院在該診療過程中存在漏診行為。漏診與患者的人身傷害無因 果關係。鑑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由於患者要求醫院賠償損失並支付鑑定費用遭到拒絕,引發了糾紛,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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