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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的申請要求

法律1.83W
軟體著作權的申請要求
軟體著作權的要求
您好,軟體著作權的要求比較複雜,以下是為您整理的相關方面的內容:1.鑑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形式,故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由計算機程式(源程式或者目標程式)和與其有關的文件組成。

源程式是由程式語言,如:BASIC語言、FORTRAN語言、C語言、組合語言以及資料庫管理程式編寫而成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目標程式是由數字“0”和 “1”組成二進位制程式碼;數字“0至7”組成的八進位制程式碼的數字“0至9”及字母“A至F”組成的十六進位制程式碼組成的指令序列;

文件是與軟體開發、使用、維護有關的文字說明資料,如:軟體的需求說明書,設計說明書,使用者手冊,維護手冊等。而不是開發登記的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演算法、處理過程和執行方法,因為這些不是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保護的物件。

2.登記的軟體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載體上的軟體。

即:軟體應當是已經固定了表達形式並在儲存介質上(如:列印紙、軟盤、硬碟、EPROM或者ROM等)的軟體。

3.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是發表過的。

所謂發表是指:軟體權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製件的辦法向公眾發行軟體,或者為了進一步發行複製品的目的而公開展示軟體。僅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該軟體不屬於發表,通過鑑定的軟體和在科技成果研討會等單純以學術性講座為目的形式介紹軟體不屬於發表。

4.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是一個獨立開發完成的軟體

即:一項軟體著作權的登記申請應當限於一個獨立發表的、能夠獨立執行的軟體。如:基於某個軟、硬平臺之上能夠獨立使用、能夠實現一定功能和效能的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