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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偽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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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偽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辦案人員偽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式進行認定。

辨認是我國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由於傳統上我國對偵查人員給予高度的信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不主動對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進行審查,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主持辨認活動、製作辨認筆錄從快、從寬的情況就難以避免,偽造辨認筆錄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

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

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辨認筆錄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之下通過對被害人、證人的詢問,就其對辨認物件觀察判斷情況所作回答的一種書面記錄,其性質為書面傳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