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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徵收結案書

法律3.28W
計劃生育徵收結案書
計劃生育徵收標準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 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 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 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 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