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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交通事故

法律1.51W
共同侵權交通事故
怎樣認定交通事故侵權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事實


損害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賴以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具體說,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首先必須以發生交通事故為條件,如未發生交通事故即使機動車駕駛員有違章駕駛的事實或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但不會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行為的違法性


如何理解行為的違法性?不少人認為道路交通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就是隻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因此有人將機動車致害人一方的違章行為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中,如果嚴格要求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違章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勢必導致受害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況下,損害的發生是由於機動車致害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有些情況完全由非機動車一方或行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則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


(三)因果關係


如何判定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為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同時也為減輕機動車受害人的舉證負擔,更迅速地救濟受害人,各國通過制定特別法對機動車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並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原則。法官可以推定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舉證證明推翻因果關係推定,被告舉證能夠推翻因果關係推定的,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不能推翻的,則侵權責任成立。這種規則對於保護由於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權損害的受害人,無疑是有利的。其實該規則已在我國有關環境侵權的案件中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