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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和侵權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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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和侵權如何區分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和侵權如何區分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和侵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這是侵權和違約的區別中關於舉證的很重要的一項區別。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相關延伸】
違約和侵權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和侵權不可以同時主張,只能擇一進行主張。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民法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