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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獨家實施許可

法律1.97W
專利獨家實施許可
獨家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又稱“排他許可合同”。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這一合同的特點是,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只能許可被許可人一家獨自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不得再許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如果專利權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以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以後,在同一地域又許可第三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則是可以的。


與獨佔許可合同相比,其相同點是:出讓方按照合同給予受讓方在規定的地區內使用某項商標,或者使用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有關產品的全部權利,出讓方不得在該地區內許可任何第三者使用同一商標或技術;其不同點是:全權許可合同的出讓方自己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商標或技術的權利。


這就是專利獨家許可合同的內容。專利獨家許可合同已經簽訂,就不可以再讓別家使用該項專利了,否則就視為違約,要進行違約賠償。這也是對合同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當然,對於專利的處理,決定權還是在專利人手中,專利人有權處置自己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