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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是什麼

法律2.03W
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是什麼
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是什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不停止執行”原則的例外--“停止執行”的具體情形
為避免由於實施不停止執行原則而可能引發的弊端,同時考慮到行政行為的複雜和行政訴訟程式的冗長,為了保護個案中的當事人利益,避免受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停止執行可能會給相對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我國《行政訴訟法》在以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的前提下設定了對該原則的例外規定一一訴訟停止執行,即在特定條件下,被爭議的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