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出清算清算方案
企業登出清算方案
一、清算、登出的必要性公司歇業後未登出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後,被登記主管部門登出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登出程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二、清算、登出的程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製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製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製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三、清算、登出的內容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於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餘財產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四、清算、登出內容及程式說明
(一)清算組
1、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也可選任註冊會計師、註冊律師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2、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3、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組備案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須提交備案的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檔案;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3、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四)清算財產
1、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
2、清算開始後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注:(1)公司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
(2)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由債權人以提保財產為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五)清算費用
1、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
2、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3、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4、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七)清算方案1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2、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4、清算財產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5、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八)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確認後,視為已解除清算組的責任。但清算組有違法行為的,不在此限。
五、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完成清算、登出(一)登出登記程式1、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報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並申請登出登記。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出登記後,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
(二)登出登記說明:
1、清算組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呈報備案時須提交的材料
(1)清算報告備案登記表;
(2)股東會通過的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影印件;
(4)股東會確認的企業清單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股東會確認的公司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6)稅務(國稅、地稅)完稅憑證原件、影印件;
(7)清算組出具的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一式兩份,要求清算組成員簽名,股東會確認)。
2、申請公司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明。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5)清算組織成立的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的報樣;
(6)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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