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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案的程式

法律1.35W
公安機關受案的程式
公安機關逮捕的程式
您好,關於“公安機關受案的程式”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由承辦人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審查。審查批捕,應由專門的檢察人員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經集體討論後,再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一般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確保批捕質量,但不應另行偵查。審查批捕應著重審查速捕的首要條件是否具備,是否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未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4、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局執行,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並通知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