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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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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因果關係
醫療過錯賠償因果關係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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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特別是涉及到患者死亡或者重度癱瘓等情形,患者家屬通常會要求醫院做出相應賠償。但醫療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需經過司法機構的鑑定並分析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後,才能判定醫療機構是否需要給予補償。同時,醫療過錯賠償因果關係的判定,將直接影響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責任程度。


一、須準確判斷醫療過錯和損害後果是否存在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司法鑑定人通過審查病歷資料,檢查被鑑定人後,首先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患者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之後才能對醫療過錯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分析判斷。


(一)醫療過錯的判定標準


分析確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這裡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分析醫療護理行為對與錯是需要臨床醫學的知識和經驗,這也是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的難點。根據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概念,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可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


具體標準主要是看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現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其中常見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歸納為:


(1)有過失:①診斷錯誤導致治療不當(誤診誤治);②診斷正確但治療不當;③護理不當。


(2)無過失:①疾病的診斷明確;②採用的治療方案正確;③護理也無明顯不當。


2、抽象標準


抽象標準主要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即:(1)告知義務;(2)知情同意義務;(3)結果預見義務;(4)結果迴避義務;(5)轉醫義務。


(二)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


確定醫療損害的後果有無不良後果,這是司法鑑定對人身損害後果的研究和鑑定的優勢,但我們同樣應該意識到,正常的醫療行為對人身也可能會造成損害,這就需要研究和鑑別醫療過失損害,抑或正常的醫療損害。


1、有不良後果


根據醫療糾紛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醫療損害不良的後果可分為:(1)死亡;(2)殘疾或功能障礙;(3)喪失生存機會;(4)喪失康復機會;(5)錯誤受孕、生產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長等。


2、無不良後果


二、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型別


推斷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我們知道,醫療過失損害案件的因果關係問題,是法醫學鑑定中最複雜的鑑定內容。主要它總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現,如患者疾病對自身健康的損害,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三者經常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從臨床表現方面很難一一區分。因果關係的型別可分為:


1、有因果關係


(1)直接因果關係;(2)臨界型因果關係;(3)間接因果關係。


2、無因果關係


三、因果關係的種類與相應責任、參與度的劃分


參與度(或相關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行為(包括作為的或不作為的)在患者所出現的損害後果(包括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傷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具體可分為:


1、直接因果關係 全部責任 參與度100%


2、直接因果關係 主要責任 參與度75%


3、臨界因果關係 同等責任 參與度50%


4、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誘發因素)參與度25%


5、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輔助因素)參與度12.5%


6、無因果關係 無責任 參與度0%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賠償因果關係的判定是以醫療機構過失行為的參與度為依據。如果醫療事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或間接因果關係,醫療機構都需承擔一定責任並給予相應賠償。如果醫療事故與醫療機構之間無因果關係,則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