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問題
法律1.64W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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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怎麼處理
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怎麼處理要分七種情況:(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
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
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
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
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
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5)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共同還貸。
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
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7)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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