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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徵地賠償協議

法律2.14W
山林徵地賠償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宜賓農村山林徵地補償標準



    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