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西縣XX公司與李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其它文書4.34K
臨西縣XX公司與李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535民初340號
原告:臨西縣XX公司,住所地臨西縣XX承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夏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XX、李繼洲,河北冀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臨西縣。
原告臨西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李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西縣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臨隆小貸借字第(834號)借款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為4個月,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並約定如被告到期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則從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之上上浮20%計算罰息。合同簽訂當天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貸款100,000元打入了被告的XX賬戶內。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還,至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尚未償還。
被告李XX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簽訂了編號為臨隆小貸借字第(834號)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為4個月,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如被告到期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則從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之上上浮20%計算罰息。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將貸款100,000元支付給被告。2016年6月21日,被告償還借款利息7,360元,之後,被告再無支付過利息,本金亦未償還。
以上事實由原告訴狀、庭審筆錄、借款合同、付款憑證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將100,000元借款發放到被告的XX賬戶,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僅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1日,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至今未還,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率1.5%,逾期利率上浮20%,即年利率21.6%,現借款已屆清償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臨西縣XX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貴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呂XX
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535民初340號
原告:臨西縣XX公司,住所地臨西縣XX承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夏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XX、李繼洲,河北冀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臨西縣。
原告臨西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李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西縣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臨隆小貸借字第(834號)借款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為4個月,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並約定如被告到期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則從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之上上浮20%計算罰息。合同簽訂當天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貸款100,000元打入了被告的XX賬戶內。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還,至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尚未償還。
被告李XX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簽訂了編號為臨隆小貸借字第(834號)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為4個月,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如被告到期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則從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之上上浮20%計算罰息。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將貸款100,000元支付給被告。2016年6月21日,被告償還借款利息7,360元,之後,被告再無支付過利息,本金亦未償還。
以上事實由原告訴狀、庭審筆錄、借款合同、付款憑證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將100,000元借款發放到被告的XX賬戶,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僅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1日,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至今未還,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率1.5%,逾期利率上浮20%,即年利率21.6%,現借款已屆清償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臨西縣XX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貴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呂XX
-
二次醫療報銷申請書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
-
解除收養子女關係申請書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
-
農村宅基地拆除重建申請書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
-
美容美髮公司設立申請書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