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請示問題應當注意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請示問題應當注意的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請示問題應當注意的事項,我院1964年9月11日(64)法研字第75號通知和1973年11月7日(73)法辦字第004號通知先後作了規定。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的情況總的是好的,但是仍有不少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請示問題沒有嚴格按照通知的規定辦理,直接來人來文向我庭請示有關經濟審判中的問題。這不符合上述通知精神,也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一定的被動。為了切實做好對有關經濟審判問題的解答工作,使請示制度規範化,進一步提高解答問題的質量,根據上述我院關於請示解答問題兩個通知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經[1990]147號
頒佈時間:1990-10-29
實施時間:1990-10-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檔案
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就經濟審判中的問題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應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只解答高階人民法院請示的問題,不按規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彙報請示的,一般不予接待和答覆。
二、高階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請示問題要有書面報告,所請示的問題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並提出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三、高階人民法院派人來我庭口頭彙報請示問題的,應事先電話取得聯絡,約定時間,不得帶當事人或律師等法院以外的人員參加。
上述意見,請函告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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