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買的房,分手後該如何分割?
濟南歷城區法院: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相應比例補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張漢霖 李裕輝
情侶未婚同居時購得的房產,分手時到底該如何分配?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判決房屋由女方孫某所有,孫某按照李某在總房款中的出資比例、該房屋市值等確定的數額向李某支付相應款項。
李某與孫某於2013年相識後確認男女朋友關係。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議在男方李某工作地點附近購買房產。2015年5月,孫某作為買受人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房屋、儲藏室及車庫,房產總價為130萬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萬元,剩餘房款52萬元以孫某名義辦理貸款,由孫某負責償還,上述房產不動產權登記至孫某個人名下。開發商交房後雙方對該房產進行裝修並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與孫某感情出現裂痕後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產由孫某繼續佔有使用。李某主張該房產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只是登記在孫某名下,要求孫某歸還房產。孫某主張該房產屬於其個人所有,自己向李某借款用於支付首付款,因此拒絕返還,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是指有同居關係的男女當事人,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涉及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糾紛。李某與孫某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李某支付首付款,孫某以個人名義辦理房屋貸款並承擔償還義務,上述房產應認定為李某與孫某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該房產的不動產權登記在孫某名下,孫某還在償還貸款且房子由孫某居住使用,法院判決該房產歸孫某所有。孫某主張李某為購買該房產所支付的首付款屬於自己對李某的借款,因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行為,且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後協商分割財產時,孫某從未提出過自己是向李某借款購房,法院對孫某主張首付款系借款的辯解理由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房屋由女方孫某所有,孫某按照李某在總房款中的出資比例、該房屋市值等確定的數額向李某支付相應款項。
■法官說法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入的房產,法院會認定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分割同居期間的房產,可參照雙方購房時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雙方購房時的出資比例來確定各自份額,然後按比例進行分配。
同居關係存在時產生的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案發生在民法典頒佈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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