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後3個月慘遭分手,是否應當返還彩禮?
一、案情介紹
L小姐與W先生於2020年8月確定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W先生一直隱瞞其曾離過婚並有一個婚生女的事實。雙方於2021年5月舉辦婚禮,當天W先生交付了10萬元的彩禮以及價值近5萬元的首飾,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兩人開始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汽車,記在W先生名下,並於簽訂協議約定車輛產權雙方各佔50%。但此後雙方卻矛盾不斷,2022年7月,雙方分手,W先生提起訴訟,要求L小姐返還彩禮和首飾。L小姐提起反訴,要求分割車輛。
二、法律分析
1、彩禮
彩禮是一方基於結婚事實贈與另一方的附條件的贈與。若雙方未能實現結婚登記,男方有權請求返還彩禮。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W先生與L小姐婚禮後共同生活,期間也需支付相應的生活等費用,且W先生隱瞞二婚事實過錯在先,因此法院會酌情判令L小姐返還部分彩禮,但雙方僅同居3個月,同居時間較短,因此返還比例可能會較大。
2、首飾
W先生贈與L小姐的首飾屬於贈與性質,在已經交付並且無法定撤銷情形的情況下,W先生無權要求返還。——不過在實踐中,首飾有可能被認定為彩禮,所以可以從贈與和彩禮兩個角度來分析。
3、車輛
L小姐與W先生通過協議約定車輛共有,實際上是一種婚前財產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L小姐有權請求分割。且協議源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實際出資和約定份額不一致,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法律尊重雙方約定,以協議為準。
三、法律依據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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