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駕駛未投險車輛,致人損害車主需擔責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玉瓊
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無償幫工駕駛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法判決被幫工人即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鄭某甲駕駛二輪摩托車(後載鄭某乙),由霞浦縣往鹽田鄉方向行駛,途經鹽田鄉加油站路段時,與謝某某駕駛的小車發生碰撞,造成鄭某甲、鄭某乙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經認定,謝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某乙及鄭某甲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鄭某乙被送往霞浦福寧醫院治療,其傷情經重新鑑定構成十級傷殘。陳某某系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經查,謝某某系接受陳某某的委託駕駛車輛,負責送陳某某兒子上學。事故發生後,陳某某已墊付鄭某乙醫療費5000元。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該起事故經認定謝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乙不負事故責任。謝某某應當對鄭某乙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謝某某系無償駕駛陳某某的車輛送陳某某兒子上學,該行為屬幫工行為,作為被幫工人的陳某某應對鄭某乙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
另外,投保交強險系法定的義務。基於謝某某駕駛的小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責任人系車主陳某某,故應由車主陳某某承擔交強險項下的墊付責任。鄭某乙的損失為199715.3元,在交強險限額內的金額為170795元(18000元+152795元),扣除陳某某先行支付的5000元,陳某某仍應賠償鄭某乙194715.3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本案涉及兩個責任認定,一個是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的責任認定,一個是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之間的責任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即車輛所有人作為機動車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其應當履行投保義務,若其未履行,則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誒承擔責任。在此提醒各位車主,及時投保交強險,以免得不償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而言,謝某某系幫助陳某某駕駛陳某某的車輛送陳某某的兒子上學,該行為屬於幫工行為,陳某某作為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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