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拒絕屍檢鑑定,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湖南沅江法院:屍檢並非保險公司依約賠償的必要手續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果 楊玲 陳宵
意外身故後,家屬拒絕進行屍體解剖檢驗鑑定,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日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該型別案件,以屍體解剖檢驗鑑定並非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獲賠的必要手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依據不足為由,最終判決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2022年2月28日,張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時,不慎滑倒致使頭部受傷。張某家屬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衛生院於當日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因記載為腦部外傷。張某此前曾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勘驗和調查。2022年3月1日,保險公司作出事故檢驗通知書,建議對張某進行屍檢解剖檢驗鑑定。但張某家屬在該通知書上簽字明確表示不同意。次日,張某的遺體被火化。保險公司以未鑑定無法查明被保險人死因,無法證明事故屬於保險範圍而拒賠。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後,張某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沅江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保險人張某死亡後,其親屬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供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原告根據自身條件已經提供了其客觀上所能提供的與確認涉案保險事故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可認定其對張某的意外死亡已盡到其能盡到的證明義務。當地衛生院作為對張某實施搶救的醫院,其出具的證明書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可予採信。在原告完成舉證責任、被告不能提供證據反駁的情況下,綜合張某家屬的陳述和《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記載,能夠確定張某在發生死亡之前存在摔倒在地致使頭部受傷的情況,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雖然張某的家屬在事故發生後簽署事故檢驗通知書時明確表示不同意進行屍體解剖檢驗鑑定,但是,屍體解剖檢驗鑑定並非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獲賠的必要手續,且該事故檢驗通知書涉及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重大事項,原告在簽署該通知書時被告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充分的說明義務,故被告保險公司據此不予賠償的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親屬保險金15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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