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各地高院
最高法院及各地高院中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3、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二十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誰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於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十三、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破產、下落不明或資信狀況嚴重惡化,或實際施工人至承包人(總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均為無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包括髮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
4、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1)因轉包、分包建設工程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發包人為案件當事人,但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糾紛,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僅起訴實際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2)實際施工人已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人或被掛靠單位單獨起訴發包人索要工程款的,發包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為案件當事人;發包人起訴實際施工人或被掛靠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的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為案件當事人。
(13)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以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價款作為雙方結算依據的,應按該約定確定實際施工人應得的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舉證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施工人的申請,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合同及相關簽證確定實際施工人應得的工程價款。
(18)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的,在總包人或非法轉包人怠於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予支援。
5、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第十一條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以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結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尚未結算,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分別下列情形處理:
(一)承包人與發包人未結算尚在合理期限內的,駁回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
(二)承包人已經開始與發包人結算、申請仲裁或者訴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審理。
(三)承包人怠於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主張參照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又無法查明雙方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一方主張參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工程價款的,可予支援。
第十三條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發包人對其已支付的工程價款數額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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