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炬張軼超律師、麼曉月律師榮獲四川省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2022年四川律師消費維權‘十佳論文’”
明炬張軼超律師、麼曉月律師榮獲四川省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2022年四川律師消費維權‘十佳論文’”
2023年3月11日,四川省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在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舉辦“2022年四川律師消費維權‘十佳論文’‘十佳案例’頒獎暨消費維權疑難問題辨析會”。四川省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事務所合夥人張軼超律師和食品醫藥大健康部麼曉月律師共同撰寫的《淺談非治療型醫療美容糾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榮獲“消費維權十佳論文”的獎項。
近年來,醫療美容技術快速發展,我國醫療美容產業正處於蓬勃成長期。成都旅遊、金融等成熟產業為醫療美容產業提供了有力的經濟保障,致使成都成為繼北京、上海之後的“醫美第三城”。醫療美容市場規模逐步擴大,但市場監管相對滯後,醫美機構更是抓住消費者急於變美的迫切心情通過欺詐等手段獲取暴利,導致糾紛不斷。
兩位律師通過案例就醫療美容的行為定性、醫療美容糾紛中的三倍賠償制度適用等方面淺談醫療美容糾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以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兩位律師共同認為醫療美容是通過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修復與再塑,嚴格受制於《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醫療類規範。因此醫療美容完全不能與生活美容相提並論,屬於醫療行為。關於醫療美容糾紛是否能夠使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也存在爭議。兩位律師指出非治療型醫療美容行為應當適用三倍賠償,醫療美容根據醫美需方的目的可細分為非治療型醫療美容與治療型型醫療美容,前者的醫美行為不是保障醫美需方健康的手段,醫美需方付費的目的在於取悅自己,具有強烈的消費屬性,後者的重心則在於通過醫美保障自己的健康,因此具有更強的醫療屬性。在非治療型醫療美容中,醫美需方更著重於個人對美的追求而購買服務,且在醫美機構和醫美行為方式上擁有更強的自主選擇權,醫美機構設立的初衷在於營利,因此二者分屬消費者、經營者。當醫美機構出現未充分告知、超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虛假宣傳、不具備手術資質仍行手術、未按約定使用耗材等行為使不具備專業知識的需方產生了錯誤認識而與之締結了醫療美容服務合同關係,且嚴重侵犯了需方的權益時則可被認定為欺詐,從而適用三倍賠償制度。
作者姓名:張軼超、麼曉月
單位: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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