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展會延期,參展費用是否可以退還?
A公司是一家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銷售範圍、提升企業影響力,與提供參展服務的B公司簽訂參展服務合同,通過B公司申請參加定於2020年3月的國外某著名工業展,並由B公司負責參展過程中的所有事項。
受疫情影響,該工業展覽無法按預定時間進行,並推遲到2022年9月舉行。
而由於經營策略的調整等原因,當下,A公司已不再生產和經營將於展會中展出的相關產品,參加工業展對A公司來說已經失去原有的商業價值。
因此,A公司決定不再參加展會,在與B公司協商無果後,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參展服務合同,並要求B公司退還已經支付的全部費用。
B公司辯稱:
第一,該工業展展會只是延期,並非取消,A公司可以繼續參加展會,B公司也可以繼續為原告服務,故不同意解除參展服務合同,合同應繼續履行;第二,A公司支付的費用均已支付給展會舉辦方或用於訂購機票等,無法退還;如果退還B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損失,而損失全部由B公司承擔有失公平。
經審理,寶山法院認為,原展會長時間不舉行,A公司參加展會的產品在這期間已經下架,導致A公司簽署的參展服務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疫情原因導致,而疫情屬於不可抗力,B公司應退還相關費用。對於A公司已經支付的費用,應該區分其性質,在雙方之間合理分配責任。對於機票費、簽證費等已經產生且無法退還的費用,應由A公司負擔。而預定展位費用、裝修展位費用等尚未使用的部分,A公司可以向展會舉辦方申請退還。
經寶山法院釋明並組織調解,原被告達成了調解方案,雙方解除了參展服務合同,B公司將部分費用退還給A公司。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履行受阻的服務類合同,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應根據具體案件中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來確定。
對於服務類合同,其履行的內容受疫情影響較大,對於接受服務的企業來說,如果服務推遲導致原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對於合同解除後果的處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尚未發生的費用,可以退還;對於已實際發生且無法退還的費用,如機票費用、簽證費用、境外預定費用等,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共克時艱的理念協商解決;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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