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什麼
一、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什麼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有哪些懲罰?
1、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被侵權人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賠償。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90條的規定,受害人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3.賠禮道歉。
4.賠償損失。
侮辱、誹謗算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不僅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法人組織也是享有名譽權的。然而,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比如,通過虛構一些不真實的事實,汙衊對方公司,企圖以這樣一種行為損害其名譽,從而讓對方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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