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能要求把應繳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嗎?
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將單位承擔的部分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嗎?
案例回顧
小群和A公司於2019年1月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公司”),合同約定:小群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合同期為5年,工資稅前15000元每月,公司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2022年7月份,因為疫情原因公司通知員工居家辦公,在釘釘上進行考勤打卡。居家辦公期間公司每月向員工支付一半的工資。
自某年7月之後,公司一直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小群工資,甚至有的月份沒有發工資,居家辦公期間,公司一直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但住房公積金自2022年11月份開始沒有再繳納。
2022年3月,公司以業務轉移為由,要求小群去長沙繼續工作,如果小群不服從公司安排,就應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按自願離職處理。
小群認為是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資,損害其合法權益。
小群希望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及支付公司應繳納的公積金。
群益普法
那麼,小群要求公司向其個人支付公司應繳納的公積金的請求能夠被支援嗎?
我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因社保保險、福利發生爭議的範圍予以明確。
這裡所謂的社保保險、福利發生爭議,不是指單位不繳納保險和公積金等的行為本身,而是指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對於單位不繳納公積金,如果給職工造成損失的情況,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於該情況並沒有提及。
律師認為,該種情況下,應當參考社會保險的規定予以處理,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經辦機構不能補辦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情況外,對於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公積金及社會保險的行為,則基本採取的是行政管理的方式。
對於單位不予繳納公積金的,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舉報處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繳存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對該用人單位處以1萬元到5萬元的罰款。
如果在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仍然不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者如果申請用人單位將公積金直接支付給自己的,該請求不屬於勞動仲裁受案範圍,無法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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