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之間借款未打借條,還能追回欠款嗎?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親屬間借款實屬常事,但在現實生活中,親屬之間因身份關係往往產生較強的信任,在借款交付時欠缺保留憑證的意識,甚至礙於親情,借款當時連基本的借條都沒有出具,為日後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這樣的情況下,還能追回欠款嗎?下面我們來看兩個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案例一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401號
基本案情
魏某與夏某系公媳關係,在夏某與魏某兒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魏某曾向夏某轉賬24萬元,夏某每月固定向魏某轉賬2000餘元。對於24萬元雙方未簽訂任何債權債務憑證,對於每月轉賬給魏某的2000餘元,雙方也無書面約定或其他證據證明其性質和用途。
後夏某與魏某兒子離婚訴訟期間,魏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夏某償還借款24萬元。一審、二審均認定魏某與夏某存在借款關係,判決夏某向魏某償還借款。
2014年,夏某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魏某與夏某並未簽訂任何借款協議,也未出具借條,涉案款項是魏某出於親情自願贈與夏某以幫助其付清房貸。夏某接受贈與後,出於孝心和感恩方才多次轉賬給魏某。今由於夏某與魏某兒子因撫養權歸屬產生糾紛,魏某捏造借款事實向法院起訴,其真實目的在於迫使夏某放棄撫養權。因此,雙方並無借貸事實。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主張雙方系贈與關係並無事實依據,據此裁定駁回夏某的再審申請。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再審案件中,其爭議的焦點為魏某轉賬給夏某的24萬元的法律性質。由於本案為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雖然沒有借條,但魏某與夏某之間存在公媳關係,借款不出具借條並不違反生活常理。再結合夏某每月固定向魏某支付2000餘元的事實,且夏某關於案涉24萬元款項的性質的描述前後矛盾,一審認定魏某轉賬給夏某的24萬元為借款,二審予以維持,並無不當,最終認定了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因此,親屬之間的借款,即便沒有借條,但在事實可以基本查明或證實,能夠合理說明事實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大希望可以追回借款的。
案例二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
(2020)川0411民初1037號
基本案情
幾年前,被告李某俊(系原告長女)向原告李某某6次借款共計46000元用於家庭開支。現李某某年老多病,需要用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但被告並不承認該款項是借款,僅認可向其母親(原告李某某妻子)拿過4000元,但不是借款,是其母親資助其生活開支的款項。原告李某某沒有書面債權憑證即借條,亦未有書面轉賬憑證。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李某東(系原告兒子)書寫的證明一份,其中載明:“……幾年前我姐李某俊到我父親家三次借款37000元,是我親眼所見,沒有寫欠條,千真萬確,如果有不實,本人願承擔法律後果。”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之間系父女關係,原告出具唯一的證據即證明也系原告兒子出具,三方之間均系親屬關係,且均有利害關係,不能單獨證明原告的待證事實。本案缺乏書面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沒有書面債權憑證以及書面轉賬憑證,通過現金方式交易,加大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故法院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援。
《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律師說法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同樣是親屬之間借款,但是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並不相同,主要還要看各方的實際履行情況、證據等,所以我們要學會運用合法手段規避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親屬間借款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NO.1
出借前要了解對方的人品、信譽及經濟狀況。如對方人品不好信譽不高,經濟狀況很差(如無固定資產、徵信不良、有欠款訴訟案件未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要慎重借款。
NO.2
空口無憑,立字為據。儘可能在出借錢款的同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借條儘量按照以下形式:
(1)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親自書寫。
(2)借條儘量簡潔明瞭,寫明到底誰借給誰多少錢、出借日期及歸還期限等。
(3)儘量附帶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最好能留有一張身份證影印件)。身份證資訊體現在借條中,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此外有明確的身份證號碼及姓名的資訊有利於後續司法程式中法院對被告身份的審查。
NO.3
如果有條件的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擔保。如果採取不動產抵押的,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NO.4
儘量以轉賬的方式支付。在轉賬備註中註明款項性質,如以現金方式交付建議拍攝視訊,並且在借條中予以註明。
NO.5
即使沒有留有借條,仍可以通過微信聊天、通話錄音等方式固定借款人曾向我方借款的事實,聊天中應當明確提及借款金額、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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