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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撫養費,休想看孩子!”離婚後,我可以這麼理直氣壯的說嗎?

失敗的婚姻裡,總是牽扯到無辜的孩子,夫妻關係破裂,並不意味著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斷裂,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後,一方如果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就不允許看孩子,那麼這種做法合法嗎?

“不給撫養費,休想看孩子!”離婚後,我可以這麼理直氣壯的說嗎?


案例回顧


李先生和王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於2015年9月登記結婚,一年後,兩人生下一個女兒。2020年1月,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小李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

離婚初期,李先生依約足額支付撫養費。但自2021年開始李先生斷斷續續支付撫養費,直至2022年3月就再未支付任何費用。王女士曾幾次三番向其催款,但李先生均解釋為因疫情原因導致自己失業無收入來源,所以暫時無法承擔撫養費,等自己日後經濟好轉一定如數補齊。

在此期間,李先生亦多次提出想要見見孩子,王女士均予以拒絕。王女士認為,李先生未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撫養責任,還有什麼資格來見孩子。

李先生無奈表示:不是自己不肯撫養孩子,實在是自己暫時困難。再說自己有沒有錢跟見孩子有什麼關係?難道自己給不了撫養費就再也不能探望孩子了嗎?


群益普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可見,李先生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探望權系法定權利,不能被隨意剝奪。如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撫養費給付與探望權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二者不能對等使用,未支付撫養費不是中止探望權行使的合法抗辯理由。

本案中,即使李先生未足額支付撫養費,其也仍有權行使探望權。至於撫養費,法律亦明確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因此,對於李先生未及時支付撫養費相關事宜,王女士可依法以小李為原告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李先生支付撫養費,但不能以此拒絕李先生探望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