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公司不批就擅自休婚假,按曠工被辭退,能要賠償嗎?
【案件描述】
2017年,剛畢業的小艾如願入職到自己心儀已久的公司工作,這一干就是4年多,在這4年中小艾在情感生活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
2021年,小艾決定和戀愛一年多的男友步入婚姻殿堂,但卻因為這個決定,小艾的職業生涯卻出現了坎坷。
2021年6月10日,小艾向公司提出請婚假回老家辦婚禮,請假時間自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共計10天。其主管領導於次日回覆不予批准,原因是最近公司新開的專案,人手緊張,難以安排接替人員,建議小艾調整一下請假時間。但小艾已經提前預定了回老家的機票,而且辦婚禮的日期是雙方老人特意選的,不能變,所以,小艾在跟主管領導幾輪溝通後,在2021年6月17日再次向公司申請在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間休婚假,公司最後還是沒有同意小艾的請假申請。
眼看婚期一天天臨近,關乎自己終身大事,小艾便匆匆回家舉行婚禮去了。由於小艾在6月21日未再上班,於是她的主管領導分別在6月22日和6月24日與小艾聯絡,希望她能返崗工作,對此小艾未作任何回覆。
【案情發展】
2021年7月1日,小艾迴到公司上班,當天就收到了HR發來的辭退通知,原因是“小艾未經公司批准,擅自休假,已曠工超過5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訴訟請求&結果】
小艾不服,認為休婚假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公司不批婚假,反而認定她屬於曠工,將自己開除是違法的,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0萬餘元。
公司辯稱,根據制度規定,勞動者申請休婚假,公司將結合生產經營狀況予以審批。小艾未經公司批准,且其主管領導已明確表示公司專案需要人手,建議其調整請假時間的情況,仍自行休假,屬於曠工,公司解除合法合理。
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以及制度規定,沒有批准小艾的婚假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小艾未經批准自行休假的行為已構成曠工,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小艾的仲裁請求。
【律師評析】
各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都規定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一定天數的婚假。例如: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第十七條: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從上述相關條例中可以看出,休婚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但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明確勞動者何時開始休婚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以及休婚假的流程。對此,實踐中都允許這些問題可以由公司在自身的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如提前多少天請假、請假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審批等等。也就是說,公司對於是否批准勞動者休婚假是有話語權的。
本案中,公司制度規定婚假需要申請,獲批後方可以休假。公司已將不批准婚假申請的理由與小艾進行了溝通,也給出了相應的建議,並沒有靠著有審批權就“審而不批”,刻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小艾作為勞動者,在申請婚假的具體日期時也應當尊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秩序,其在未進行申請前就已經單方定好了回家的機票,進而在公司沒有批准的情況下自行休假,綜上公司根據規章制度未批准小艾申請的婚假日期並無不妥,而小艾未經同意自行缺勤被認定為曠工,也屬合理。
-
父母共同房屋,母親去世後父親過戶給部分子女,其他繼承人起訴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宋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宋某峰與宋某濤於2016年簽署的合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和理由:母親趙某蘭於2013年3月6日過世,父親宋某濤於2019年12月2日過世。父母共有三個子女:宋某傑、妹妹宋某琪、弟弟宋某峰。父親過世後,宋某傑於2020年4...
-
離婚協議將房屋贈送給孩子,能否反悔?
凌大爺與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登記在凌大爺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獨生女小萍,但後來未協助小萍過戶。小萍將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父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凌大爺與夏老太協助小萍將上述房屋轉移...
-
房地產律師——借親屬名義買房,要求過戶時登記人配偶不同意糾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原告訴稱陳某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第三人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陳某霖名下;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
-
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戶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原告訴稱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張某斌與張某峰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房屋登記。事實及理由:2018年張某斌及吳某強、柳某涵分別共同向周某莉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沒有按約定償還,周某莉訴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