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男方甩出消費“清單”,戀愛關係中的贈予能接受麼
7月28日新聞,湖南衡陽一情侶在戀愛兩年後因為感情不和而分手,結果男方甩出了一張長長的消費清單,其中記載了兩年期間中的所有花費、有飲料、外賣、花束等等。女方表示消費中的很多都是親戚一起,不該由她承擔。
在戀愛關係中,情侶雙方有時會產生金錢贈予,如節日紅包、互相購買禮物、生日紅包、互相刷卡、零花錢等等。如果感情穩定還好說,一旦發生情感糾葛就容易產生糾紛。而且情侶關係往往有時會產生彩禮的問題,如果沒有結婚彩禮是否該返還,或者發生了“閃婚”“閃離”的情況,又該如何解決其中的經濟糾紛呢?
1、戀愛關係中的贈與往往不能要回。如果是符合一般社會觀念的贈與,如轉賬1314、520等等大小的金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維持戀愛關係的一般贈與。這種情況下一方追回錢款的主張就很難得到支援。所以這種小紅包還是可以收的
2、戀愛關係中的共同消費、轉賬、刷卡等如果不能舉證證明為借款,則無法要回。反之,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為借款,則可以主張追回。對於借款的事實需要證明清楚,如果有聊天記錄、借條、備註證明等等,都會使得追回財產較為方便。
3、彩禮在部分情況可以要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如果(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辦理結婚手續沒有共同生活。(3)、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並且雙方離婚.
4、對於用於結婚的貴重物品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彩禮,如三金、貴重首飾、禮物等等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不當的彩禮索要應當拒絕。
彩禮作為一項傳統一直備受爭議,有的人把它當成一項傳統,婚姻的祝福,也有少部分人把它當成獲得金錢的方式,彩禮以後會如何演變。時間會給我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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