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必須符合法定要件
【案例分析】
2014年3月,饒某萍與王某蘭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饒某萍將自己的房產出售給王某蘭,成交價為120萬元;王某蘭當即交付5萬元定金,餘款必須在15日內付清;如屆時未能付清,饒某萍有權解除合同並拒絕退回定金。之後,因王某蘭沒有按時付清房款,且經饒某萍催收未果,饒某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蘭抗辯稱,饒某萍曾向好友張某借款200萬元未還,房款應從中抵銷,他們的買賣關係實質是以房抵債,並非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不應當再付款給饒某萍。饒某萍則認為,兩人之間屬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王某蘭所主張的200萬元的債權與房屋買賣並無關聯,其“以房抵債”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分析】
饒某萍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抵消的條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條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而本案的房屋買賣和饒某萍與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也屬不同的民事主體;張某沒有將因借款導致的債權轉讓給王某蘭,不能認為王某蘭與饒某萍間產生了債權;王某蘭也沒有就抵消主張通知過饒某萍。本案不符合債務抵銷的法定要件,王某蘭無權主張“以房抵債”。
-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登記結婚不久後發現對方行為異常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精神疾病後來才得知對方已有兩年病史這種情況下婚姻是否可以撤銷?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01基本案情孔某某與石某某登記結婚不久,孔某某發現石某某行為異常,便陪同石某某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
-
如何結合財報規制促進司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法發〔2006〕35號)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四條規定:“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
-
父母共同房屋,母親去世後父親過戶給部分子女,其他繼承人起訴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宋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宋某峰與宋某濤於2016年簽署的合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和理由:母親趙某蘭於2013年3月6日過世,父親宋某濤於2019年12月2日過世。父母共有三個子女:宋某傑、妹妹宋某琪、弟弟宋某峰。父親過世後,宋某傑於2020年4...
-
關於“分居兩年自動離婚”的傳說純屬謠言
有時候經常會接到一些當事人的諮詢:我和我老公/老婆感情不和分居已經超過兩年了,是不是可以視為自動離婚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