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所得的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
男女雙方性格不合協商離婚,男方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父親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問題來了,女方有權分割男方得到的其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嗎?女方是否有權分割,關鍵先要釐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原因來看,是以受害人生命的喪失為給付條件的,也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給其近親屬所帶來的損失,這種損失應該視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和混合,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賠償,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不屬於遺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訴訟當中,應查明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予以分割,但上述男方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並非遺產,即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故崔某無權要求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該回復明確了死亡賠償性的性質並非遺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最高院的相關答覆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女方無權要求分割男方得到的其父親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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