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歸屬之解析
撫養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就撫養權的歸屬及變更問題,我簡短地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闡述:
一、父母離婚後,子女應由哪方撫養?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離婚後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夫妻離婚後,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哺乳期後的未成年子女(兩週歲以上),由誰撫養的問題,應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二、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種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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