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進看守所是異地嗎?
一、醉駕進看守所是異地嗎?
醉駕進看守所並不一定是異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但醉駕屬於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發現時會先依法刑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所以警方對待醉駕人員首先會對其進行醒酒,然後刑事拘留,並依法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羈押。
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基於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採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罪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即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雖然由於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狀態下會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是行為人在醉酒之前應當知道醉酒後是不能駕駛的,否則將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危險境地,如果其執意飲酒以至於達到酒醉狀態,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自己醉酒後駕駛的主觀上仍表現為故意。
(二)客觀方面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裡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首先我們看醉酒駕駛的行為。眾所周知,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於精神病。根據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為輕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輕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雖有一定程度的減弱但並未喪失,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識障礙,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既然該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後,作為該條的內容之一,那麼這裡的“道路”就應該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範圍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物件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需要強調的是,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求具有“情節惡劣”的情形。法條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這裡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是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三)客體方面
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所謂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所謂“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當然,司法實踐中,對於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斷要依據行為發生的時空條件進行判斷。如果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麼即使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也不構成此罪。如果行為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安全,也不構成此罪。
在司法實踐中,醉酒駕駛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對自己對他人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喝酒本身不是一件令人詬病的壞事,而是喝酒的人在醉酒之後帶著無所謂的態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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