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起訴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指交管部門在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後,對此次事故責任作出劃分的一種法律文書。通常情況下,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才能對事故作出處理。那麼,要是在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通過訴訟方式 解決相關糾紛嗎?
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起訴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式前置”。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當時沒報警,但是隻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麼,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現在輕微事故私了的情況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離現場後,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又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受害方可能會喪失訴權。正確的做法是,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絡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綜上可知,即使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也是可以就相關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就是說,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更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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