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嗎
實際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
(一)購買的車輛未登記過戶而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肇事車輛的購買人,即實際車主)。
(二)掛靠經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實際支配車輛執行或取得執行利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包括掛靠人(實際車主)和具有監督管理義務的被掛靠單位(登記車主)。
(三)承包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直接侵權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發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出借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如果出借人(肇事車輛所有人)無過錯,車輛由借用人支配執行,出借人對借用人的行為不能實施任何控制,也沒有獲取任何收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直接侵權人(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作為責任主體負責賠償。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酒後而借用,則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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