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受害方如何索賠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偶爾難免會遇到車禍,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作為受害人一方應當如何向對方當事人索賠呢?索賠的方式又有哪些?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下吧。
一、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後,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可先由辦案警官主持調解,調解順利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責任方賠償之後,案件終結。
二、交通事故賠償雙方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可提起訴訟,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式:
1、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確定舉證責任期限和開庭時間,當事人雙方在制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開庭前法院會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4、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
5、被告履行賠償義務,否則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遭車禍受害方如何索賠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受害方索賠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到交管部門申請調解,另一種是,蒐集相關證據,提起訴訟。在實踐中,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輕微,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私下解決,而不通過交管部門或法院。需要提醒的是,前三種方式,只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另外兩種,都需要對方自覺遵守履行。因此,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請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及時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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