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
在一場交通事故之中,收到最大傷害一般都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是在一些交通事故中,由於事故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導致事故雙方的矛盾激化,往往給受害方帶來了更大的一次傷害,所以掌握正確的索賠方式是十分重要的。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一聊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的問題吧。
一、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後,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可先由辦案警官主持調解,調解順利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責任方賠償之後,案件終結。
二、交通事故賠償雙方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可提起訴訟,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式:
1、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確定舉證責任期限和開庭時間,當事人雙方在制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開庭前法院會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4、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
5、被告履行賠償義務,否則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在民事賠償問題上,一方面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了事故發生的事實,一方面事故認定書明確了各方對事故承擔的事故責任。各方當事人無論是自行和解、申請交管部門調解還是訴訟索賠,事故認定書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至於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後,受害人一方如何向對方索賠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積極考慮:
1、事故認定書明確了事故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大小,各方可以就此進行協商,尤其是事故傷害不大的賠償案件,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各方儘可達成和解協議,並解決爭端。
2、如果各方對損害賠償的事宜知之甚少,事故損害賠償數額較大,那麼可以在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申請交管部門(或是部分地區設定在交管部門的人民 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一旦申請成功,交管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會按照內部的相關規定與各方協商調解的相關事宜。
3、事故認定書出具後,明確了事故責任,在後期損失的計算中,可以初步計算出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數額,賠償專案的計算可以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對於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的問題,並不是簡簡單單的口頭協商或者一定會強制執行,而是以事故認定書為基本依據,存在著協商調解的過程,如果調節不成,才可以進入上訴階段,所以對於交通事故的雙方而言,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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