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被扶養人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被扶養人的規定是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被撫養人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被扶養人須是侵權行為的非直接受害人
構成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或勞動能力喪失的後果。在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中,被扶養人是其中的一個主體,但必須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可能是單數,也可能是複數,均須為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聯絡的人。
2、被扶養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殘前扶養的人
被扶養人與直接受害人之間,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有法定的聯絡。這種法定聯絡,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養人的法定扶養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是該法律關係的主體,這種法律關係,就是親權或親屬權,以及其派生的扶養請求權。
3、被扶養人須是因侵權行為而致其法定扶養權利喪失的人
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之前,實際上是被扶養人身份權的義務主體,儘管其所實施的行為沒有直接作用於被扶養人身上,但是,當其實施的行為剝奪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以後,卻使被扶養人所享有的對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養權利遭受損害,喪失了這一法定扶養權利。這一損害事實儘管不是加害人的行為直接造成的,但間接地侵害了被扶養人的這一法定扶養權利,卻是客觀的事實。
綜上所述,很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都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這樣其受傷後可以拿到一系列賠償,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最高院對其有司法解釋,其中規定了計算辦法和計算年限,撫養費是未成年人,按照剩餘撫養年限乘以當地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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