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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和醫保卡可以同時適用嗎

交通事故賠償和醫保卡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交通事故賠償和醫保卡可以同時適用嗎?

交通事故賠償和醫保卡不可能同時適用的,通常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屬於交通意外第三者責任,醫保是不可以報銷的。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已經賠償了醫療費的情況下,本人不可以再使用醫保卡進行報銷,使用醫保卡報銷的時候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的,發現是交通事故才導致住院的,醫療保險機構也不會予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