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居住證明去哪列印開具?
一、交通事故居住證明去哪列印開具?
當事人需要先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然後去往派出所蓋章。
交通事故賠償居住證明應該有居委會開的居住證明,派出所會蓋章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首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必須在有效期內且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這一證據的證明力要遠遠大於後者,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高。其次,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這一證據可在居住當地開具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時間上該證據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最後,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這一證據證也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
二、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起訴
1、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2、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鑑定、三期鑑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併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3、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4、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5、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並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6、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式),判決書生效。
7、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當事人需要先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然後再去派出所蓋章。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否則僅僅舉證證明其中一項內容,仍不能按照城鎮標準計算,二者不能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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