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
二、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起訴後多長時間能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專案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專案。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資料公佈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戶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戶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屬於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案件開庭後的審理流程都是一樣的,而且,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個人隱私的話,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是,原被告雙方都需要按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到庭參與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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