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賠償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交通事故賠償有異議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賠償有異議可以選擇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主持下,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的訴訟外調解活動。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據此,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收到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書面向交管部門申請調解。
該規定第64條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程式,《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5條規定:“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進行調解,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8條規定了不適用調解的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在上述不能調解的情形下,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賠償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由於自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之前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如果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對於交警部門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的話,也有一定的救濟的途徑,或者說是關於對方所賠償的數額不符的話,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也就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然後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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