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教練是否是勞動關係?
一、健身房教練是否是勞動關係?
教練每天固定時間上下班,打卡考勤,健身房每月向其支付底薪、銷售提成及課時費,教練與健身房形成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享有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勞動權利和待遇。健身房在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時,依不同情況或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
教練根據客戶約課時間到健身房授課,不考勤,健身房每月向其支付銷售提成及課時費,教練與健身房形成勞務關係,該法律關係由《民法典》調整,教練依據雙方約定從健身房獲取勞務費等,一般不可主張未約定的權利。
二、勞動關係包括哪些內容?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及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係。
2、此外,與勞動關係密不可分的關係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係。
3、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持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係等等。
三、雙重勞動關係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麼?
1、對前用人單位連帶賠償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人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成立的勞動關係優先於後成立的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不得對外兼職或建立新的勞動關係,若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工傷賠付的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勞動者已由原用人單位購買了社會保險,隨著全國統一社會保障號的啟動,使得社會保險無需也無法重複辦理,導致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難以為勞動者購買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這樣一旦勞動者在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就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或者說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相關賠償責任。
健身房的教練可以是勞動關係,也可以是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雙方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關係。勞動關係包括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的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衛生,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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