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成立怎麼處理?
管轄權異議,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且書面通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參加仲裁活動。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且得到裁定,一般不可以上訴,只是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所以沒有上訴機構。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有以下的3個條件,分別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上訴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見。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該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案件。
要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第二審法院來說,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無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異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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