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案流程和期限相關規定有哪些?
當我們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我們需要公安機關幫助我們偵破案一些案件的時候,我們是需要知道公安機關辦案流程和期限等相關問題的,知道這些知識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小編將一些相關知識整理出來,希望可以幫助大家進行了解。
一、公安機關辦法程式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公安機關辦案各個期限
1、拘留期限
1)《刑事訴訟法》第85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日,其中包括提請檢察批捕的7日。
2、偵查羈押期限
1)、《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3、《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4、對於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達7個月”;另有重要罪行的還可重新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出的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流程和期限的相關知識,其中主要從公安機關辦法程式和公安機關辦案各個期限兩方面進行了解說,公安機關辦案期限又有拘留期限和偵察羈押期限等4部分組成,一般傳喚的時限為12小時,案情比較重大的,不限於12小時,但也應不超24小時,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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