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
二、徇私舞弊假释罪构成要件
主体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徇私舞弊表现为为徇私情,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条件等手段,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三、徇私舞弊假释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刑法》“滥用职权罪”说明)
徇私舞弊来假释犯人是不可为的,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不可知法犯法,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对国家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学会拒绝徇私舞弊,积极举报这样的行为,犯罪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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