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吗?
当我们在进行劳动作业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工作受伤,这时就可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了。但是有人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这是他们就会担心错过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间。那么,工伤保险待遇有时效呢?
一、其实,现实中,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主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况基本上很少见,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其它原因而出现。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对于工伤赔偿主张的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有这么几种认识:其一,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即应当到岗上班,这时起算仲裁时效;其二,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工伤职工就应知道其构成工伤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其三,用人单位出具通知要求工伤职工上班的时段为准;其四,伤残等级出来后,时效开始计算。笔者认为,应当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收到之日起算一年时间,如在这期间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视为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劳动仲裁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是普通时效,一年;第四款是特殊时效规定。对于工伤赔偿只能适用普通时效。工伤赔偿争议有其特殊性,即据以赔偿的依据应当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因为如果没有伤残等级,就不能准确计算出工伤职工所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就一直不到单位上班,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期间曾通知工伤职工到厂上班而其未予理睬,那么从通知到厂日起,单位就可不予支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但不能起算时效,因为这时鉴定结论可能也没出来。这种情况可视为时效中断。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工伤职工回厂上班,工伤职工也没有主动要求上班,应该说双方都存在责任。这时鉴定结论没有出来,从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痊愈,这种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只待双方就是否解除或存续劳动关系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时,再作定论。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有五时效”这个问题的解释应该就是判决申请工伤劳动保险待遇的时效超出是很少见的。我国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的,就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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