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需要经济补偿吗?
说到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其实也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双方又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续签的话,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会消灭。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需要经济补偿吗?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并不清楚,下文中本站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需要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补偿数额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资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过不续签劳动合同可能是劳动者个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单位的原因,而一般只有在因为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的情况下,才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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