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机构设置主要有哪些
一、公司法公司机构设置主要有哪些?
企业内部常见的管理机构为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企划部、市场部等等职能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机构设置原则:
1)任务与目标原则
2)专业分工和协调原则
3)指挥统一原则
4)有效管理原则
5)责权利相协结合的原则
6)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7)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8)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原则
9)精简机构的原则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股东大会怎么行使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总而言之,公司设立的这些机构都必须要结合有效管理的相关原则,有的时候机构也不是说越多越好的,就像是刚起步的这些小公司,可能就没有专门的市场部,法律服务部门的话,那也得等到公司将来有一定实力了才能逐步设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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